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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处方新规来了!最长不超12周

吕美娟 中国医院院长 2023-03-02


4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老百姓口中的“长处方”将迎来自己的专属管理规范。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澎湃新闻、网易新闻



4月1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所指的长期处方(长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意见稿》明确,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慢性病特点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需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药品目录。


《意见稿》明确,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剂、抗菌药物,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意见稿》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应当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集采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意见稿》要求,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医疗等途经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意见稿》明确,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关于制定长处方药品目录,《意见稿》明确:地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药品目录。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应当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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